
“十四五"期間,土壤污染防治從“摸家底"轉向“用數據管地"。對環保工程公司和企業 EHS 人員來說,最直觀的變化是:一塊地要收儲、流轉或修復驗收,土壤和沉積物(底泥)檢測報告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附件",而是生態環境部門受理審批的前置材料。
以建設用地為例,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農用地方面,耕地流轉進入高標準農田建設或安全利用類管理時,同樣需要以土壤環境質量數據作為分類依據。而污染地塊在完成修復后,必須通過效果評估報告證明地塊風險已降至可接受水平,其中核心支撐就是修復后的土壤檢測數據。
在排污許可管理框架下,重點管理類企業被要求在自行監測方案中納入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內容,監測數據定期上傳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生態環境部門會結合監督性監測結果進行比對核驗。可以說,從源頭準入到過程監管再到末端銷號,土壤及沉積物檢測貫穿了環境管理的全鏈條。
土壤檢測不是“一攬子全測",而是依據地塊用途、歷史沿革和污染識別結果,確定針對性的檢測項目。目前國內主要執行以下標準體系:
GB 36600-2018《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將建設用地分為第一類用地(居住、學校等)和第二類用地(工業、商業等),分別設定篩選值和管制值。該標準表 1 列出了 45 項基本項目,包括重金屬和無機物 7 項(砷、鎘、鉻(六價)、銅、鉛、汞、鎳)、揮發性有機物(VOCs)27 項、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11 項。這 45 項是建設用地調查的“必選動作",鋅、石油烴(C10-C40)、多環芳烴等則根據地塊實際情況作為特征污染物增測。
GB 15618-2018《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按土壤 pH 值分檔(≤5.5、5.5-6.5、6.5-7.5、>7.5)設定鎘、汞、砷、鉛、鉻、銅、鎳、鋅等 8 項重金屬的篩選值,農用地檢測須嚴格按此標準執行,同時關注有機質、pH 等理化指標對重金屬有效態的影響。
HJ 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規定第一階段(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和第二階段(初步采樣、詳細采樣)的工作程序,其中明確要求監測點位應覆蓋疑似污染區域,并在其外圍設置對照點。初步調查階段,一個監測單元的采樣點位數原則上不少于 3 個。
HJ 25.2-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細化采樣深度確定原則,要求結合地層結構、污染物遷移規律和地下水埋深綜合判斷,不能“一刀切"地只采表層土。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沉積物(底泥)檢測目前沒有單獨的風險管控標準,實踐中通常參照 GB 15618-2018 或結合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參考《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中有關底質的規定執行。在河湖清淤、河道治理項目中,底泥檢測方案需提前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溝通確認,避免驗收階段因執行標準爭議而返工。
檢測機構的選擇直接影響報告的行政效力。實踐中,因機構調查布點不規范或檢測項目缺項導致報告被退回的案例并不少見。
一個典型的場景是:華東某市一宗擬收儲的工業地塊,原企業從事機械加工,歷史工藝中涉及電鍍和酸洗磷化環節。前期調查機構在污染識別階段僅參考了廠區平面圖,沒有查閱完整的生產工藝臺賬,把采樣點主要布置在原料倉庫和裝配車間周邊,電鍍生產線及廢水處理設施區域只布了 2 個點位,且采樣深度全部在 0.5 米以內。檢測結果雖然顯示 45 項基本項目“均未超標",但報告提交至生態環境部門后,審查人員調閱原環評資料發現,該地塊電鍍工序涉及鉻、鎳等重金屬的長期使用,且曾發生過廢水跑冒滴漏,屬于必須列入重點布點范圍的疑似污染區域。審查人員以“布點未覆蓋關鍵產污單元、采樣深度不符合 HJ 25.2 要求"為由退回報告,要求重新編制采樣方案并補充采樣。項目方被迫補做水文地質調查和深層土壤取樣,前后耗時近兩個月,地塊收儲掛牌程序因此推遲了一個季度,資金占用成本遠超當初省下的那點檢測費用。
判斷一家機構是否可靠,可以從三個維度考察:一是資質,須具備 CMA 資質,涉及建設用地調查的項目還應確認機構具備 GB 36600 全項檢測能力,相關能力參數能在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到;二是方案能力,好的機構會在采樣前做扎實的污染識別,依據地塊歷史沿革定制布點方案,而不是拿一套“標準套餐"套用所有地塊;三是周期與響應速度,重點管理企業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報告有明確的上報時限,機構能否在承諾周期內完成樣品流轉和報告出具,直接關系到企業是否構成超期未報。選對機構,不僅是為了一份報告,更是為后續監管審查減少不必要的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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